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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伤兵与社会厅

住所:同奈省边和市潘厅逢 5

联系电话:0613.847.798;传真:0613.846.184

I. 职能、任务与权限

1. 职能

劳动伤兵与社会厅是省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具有国家管理职能并负责本省在劳动伤兵-社会领域上的一些事业工作。

-劳动伤兵与社会厅受劳动伤兵与社会部的在专门和业务上的指导并受省人民委员会的全面直接指导。

-劳动伤兵与社会厅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印章,可以按照国家所规定的格式在国库开帐户。

2. 任务

-根据国家的路线、法律、政策,劳动伤兵与社会部的方向、任务,本省的经济-社会特征,同相关机关配合对本省在劳动-伤兵-社会领域上的长期、常年计划中进行研究、建立大型解决方案的方向、目标,协助省人民委员会指导、检查各级部门实现上述方向、任务。

-主持、同相关部门管理机关配合组织实现有关劳动-伤兵-社会领域的法律政策制度。组织研究、将国家制度、政策具体化,起草省的各种文件,建议修改、补充对劳动者和劳动对象的政策、制度以符合于省的实际情况特征及国家的法律。

-组织有效地管理与使用劳动资源。

-改进机制、政策,鼓励集体、个人的经营生产机关为社会劳动创造就业机会。

-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并改善其劳动条件;实现有关薪水、工资、津贴、补贴的政策制度并给劳动者、建设新经济区者、义务劳动者、在国外劳动者支付工资、薪水的各种形式。

-国家、省对革命老战士、有功于革命的人和家庭、退休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者、伤病兵、烈士家属、复员军人从事别的工作、残疾人、孤儿、孤独老人、遇到困难的贫穷人以及需要国家与社会帮助的其他社会对象的政策、主张与任务。

-同各级部门、团体配合建设、发展各组织和个人的社会保障、人道慈善活动的各种形式以照顾社会保障对象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帮助社会(为本部门对象进行的人道活动)及各群众组织的活动符合于协会的目的、条例及国家的法律;经常、异常组织对因天灾、疾病而遇到困难或危险的社会对象的社会救援。

-调查、搜集、综合资料,建立敌人在本地的侵犯战争罪行的资料,同相关机关配合保护、修建战争的残存与遗迹,为本省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做出贡献。

-对本省属于所有经济成分的各级部门及单位在执行劳动-伤兵社会法律、政策问题上进行国家检察、清查。

-同跟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机关凭着自己的权限进行审查、解决公民在劳动-伤兵-社会领域上的申诉、控告。

-健全本部门的组织并为在当地从事劳动-伤兵-社会工作的队伍建设、规划、培训、计划等业务的培养。

-初结、总结本部门在当地各方面的工作,实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人民委员会、劳动伤兵社会部作出报告及通讯的制度,综合并及时为在劳动伤兵社会工作中取得好成绩的单位、个人提出奖赏。

3. 事业活动职能

-同相关机关配合,重新举行专业培训,提高工人在生产中的技能并为社会进行专业培训,参加劳动安排,为劳动者和具有劳动能力需要找工作的社会保障对象介绍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建设并组织实现解决就业问题、移民发展新经济区的草案,少数民族和在国外劳动者的定居及调动公益劳动的工作。

-组织管理指导实现农村生活用水及防止社会弊端的项目。

-组织并指导实现社会保障各方面的工作,包括:

+确定政策受益者、补贴幅度、供给证明书。

+实现补贴制度与同制度解决有关的工作。

+配合政府各级部门实现国家和省人民委员会对劳动-伤兵-社会的政策与决定。

+指导实现并举行烈士追悼会,探望伤兵、烈士家属、帮助有功于革命的家庭。

+管理烈士陵园和当地悼念碑。

+配合医疗部门对劳动者和各个社会保障对象进行伤残、劳动能力的鉴定。

+组织实现本部门在当地的财政、物资的计划与指标(包括国际的协助项目、草案在内)。指导为劳动伤兵社会政策受益对象实现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基金、支付退休金和各种补贴金的工作。

4. 权限

-要求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的各个部门、机关认真履行属于劳动伤兵社会领域上的法律、政策制度,实现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协助本厅综合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与劳动伤兵社会部领导的工作服务。

-建议各经济成分的生产经营机关认真实施各种劳动保护措施,为劳动者改善其工作条件。

-停止或建议停止在有危机发生劳动事故的地方使用各种防护机械设备。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者,若发现具有构成罪犯的迹象,可根据分级规定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将档案转送至刑事机关。审查批准各种劳动安全措施。允许引进使用具有严格的劳动保护要求的机器、设备及物资。

-可参与并进行讨论、检查属于劳动伤兵社会部门负责的,有关政策制度的工作情况的会议。召集本部门的干部(包括县、坊级干部在内)初结、总结本部门的工作并培养专门的业务。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分级管理本部门的干部组织工作。就提拔、任命与处理本部门由上级管理的干部问题,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意见。

-有权建议国家机关、法律机构对不符合事实地公认政策受益者、伤病社会制度称号的个人或机关表示态度并采取处理方式。没收不符合享有政策制度者的补贴书并停止提供补贴。

II.组织结构

1.    厅领导

2.    办事处

3.    有功者办事处

4.    财政计划办事处

5.    专业教育办事处

6.    性别平等办事处

7.    厅清查办事处

8.    扶贫办事处

9.    劳动政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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