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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办事处

I 职能任务:

1.       职能:

统一县资源与环境部门属于县级人民委员会的专门单位,参谋和协助县会人民委员会政府管理关于土地、水资源、矿产、环境资源等领域并按县会人民委员会的委托和法律的规定执行一些任务、权限,确保部门管理的统一性。

-资源与环境部门有法人资格、有公章和账户;受县会人民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工作的指导、管理,同时受资源与环境厅对于专门、业务的指导、检查。

2.任务:

-申请县级人民委员会制发指导文件关于执行政府有关资源与环境管理的规划、计划、政策、法律的情况;检查县级人民委员会制发之后的执行情况。

-制定土地使用规划;规划调整、县级土地使用计划并经过批准之后执行;审定乡级土地使用规划、计划

-审定关于土地交接、土地租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目的转换、土地使用权转换、制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对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对象的所有权和财产与土地密切连接使用权的资料

-观察土地变动;更新调整关于土地的资料和地图;管理办事厅按县级人民委员会的安排登记县级土地使用权的活动;指导、检查乡、坊、市镇有关资源与环境专门的公务职员(简称乡级资源与环境专业公务)进行统计、清点、土地登记;执行制定和管理地政资料、建设县级土地信息系统。

-与资源环境厅和关于确定地价、土地使用金额、地方土地租用金额等有关单位配合;按法律规定执行培养、协助和再定据工作。

-举行土地定价和执行有关土地定价的任务。

-执行法律规定和县级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若有)

-进行登记、确认及检查执行县内环境保护的承诺和环保的提案;定期制定环境现状报告;提倡处理县内传统行业村、工业区、旅游区污染问题的办法;收集、管理、留存关于省内水资源和环境的资料;指导乡级人民委员会关于活动的规定并为自管组织关于环保做出便利条件

-调查、统计、综合和分类要封闭的井;检查执行井的封闭的程序、手续、技术要求。。。

-按县级人民委员会的安排执行检查和参加清查、解决有关资源环境的争议、诉讼、起诉

-协助县级人民委员会对于集体经济、私人经济组织进行政府管理和指导、检查关于资源环境领域的团体、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按法律规定执行宣传、普遍、法律教育、信息关于资源环境和资源环境领域的公务服务

-向县级人民委员会和资源环境厅定期或意外报告关于已交代的工作领域的任务执行情况。

-对于资源环境的乡级专业公务指导专业、业务

-管理组织机构、执行制度、政策、待遇、奖励、纪律制度、按法律规定和县级人民委员会的安排对于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干部、公务职员和劳动人进专业、业务行培养和训练。

-按法律规定和县级人民委员会的安排管理财政、财产

-按法律的规定关于县内资源环境领域执行公务服务

-执行由县级人民委员会交代或按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

II 组织机构

1 处长

姓名:Nguyễn Hiệp Qu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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