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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奈省干部,公务员的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使用并管理之规定

载日: 20/01/2014
​于2013年06月21日,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37/2013/QĐ-UBND号的决定关于使用并管理同奈省干部,公务员的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该决定自2013年07月01日起生效,代替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于1999年9月10日颁发3308/ QĐ.CT.UBT号的决定关于管理在同奈省的护照,人事,出国团队。

该规定有八条,采用属于各省级社会政治组织,国家机关,党机关系统的干部,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带头人,带头人的副级)得到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根据规定属于136/2007/NĐ-CP号的议定由政府在2007817日颁发关于越南公民出入境,以及根据政府于1012906日颁发65/2012/NĐ-CP号的议定关于修改补充136/2007/NĐ-CP号议定的一些条款由政府在2007817日颁发的。外物部有责任主持配合省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内务所,省级公安及有关机关共同向导组织展开实施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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