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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监护登记的手续(第2程度)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订购

领域:行政-司法

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承认监护事宜的决定。如果不够决定的条件,行政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11:30

下午:从13:00 16:30

b.  实施方式:直接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

+派监护书。派监护书由派监护者写,如果有2个人以上同时派出一个人当做监护者,他们都要要在派监护书签名。

+监护者或被监护者(外国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的护照、签证、居留证公正本

+监护者或被监护者(越南公民)的身份证与户口公正本

+监护者的精神健康证

+监护者的司法简历

+被监护者的出生证明(如有)公正本

+如果被监护者有私人财产,监护者要 03份统计表并写清楚财产情况,派监护者和监护者都要签名

+档案数量:01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05天(不包括休假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人司法所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无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省级公安、申请证明的其他机关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派监护表(附带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号通资

h: 费用:50 000越盾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行政决定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2005年民事法

-政府于20051227日颁发关于登记与管理户籍的158/2005/ND-CP号议定。

-府于20020710日颁发关于实施家庭-婚姻法涉外婚姻项目仔细规定的68/2002/ND-CP号议定的条款。

-司法部于20103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财政部于20101008日颁布16a/2010/TT-BTP 号议定关于修改户籍表格,附带司法部于20103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于20090212日颁布关于收户籍登记费的05/2009/QD-UBND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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