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a) 执行程序:
第一步:按规定准备集全资料并在同奈省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递交资料
第二步:企业到约时间到同奈省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接受回复资料
接受和回复资料时间:
-早上: 从7点00到11点30
-下午:从13点00到16点30
(除了星期六、星期天和节日之外)
b) 执行方式:在同奈省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直接递交资料。
c) 资料内容及数量:
-资料内容包括:
+制发代表办事处许可证申请单,由外国商人有权限代表签订(贸易部于2006年7月25日制发的11/2006/TT-BTM号通思);
+营业登记或其他相当价值并由有权限机关确认的证书;
+有审计财务报告或其他相当价值的其他资料,可以证明外国商人在最近财政年正式存在和活动;
+对于外国商人为经济组织要有商人活动条例(副本);
-资料数量02份
d) 处理时间:从收到符合规定资料不超过15(拾伍)工作天之日起
e)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有权限机关决定:工商部;
-受委托有权限人或机关:同奈省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单位:同奈省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配合机关:工商部、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同奈省税局、同奈省统计局、同奈省公安厅
f) 执行对象:组织
g) 单子格式或呈报表格式:
-制发代表办事处许可证申请单(第一附录、MD-1格式,贸易部于2006年07月25日的11/2006/TT-BTM通思;
h) 费用:制发新的:3000.000越盾(财政部于2012年8月13日制发的133/2012/TT-BTC号通思)
i)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许可证
j)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或条件:无
k) 行政手续法理根据:
--财政部于2012年8月13日关于规定收纳、缴纳和管理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的133/2012/TT-BTC号通思;
-政府于2006年7月25日关于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办事处的72/2006/ND-CP号议定;
-贸易部(现在是工商部)于2006年9月28日的11/2006/TT-BTM号通思, 本通思指导执行政府于2006年7月25日颁布关于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办事处、分司的72/2006/TT-BTC号通思;
-计划局、工商部于2008年8月15日指导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区制发外国商人成立代表办事处许可证的7190/BCT-KH号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