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a) 执行程序:
第一步:办理制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手续
第二步:到工商厅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 拿单子格式或在网页:http://doit-dongnai.gov.v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需要信息。
第三步:在工商厅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直接递交资料或在电子网登记手续
--若资料集全,符合规定,收件干部会填写约单交给递交人
-若资料不集全或不符合规定接受资料干部会指导资料递交人指导补充资料
第四步:到约时间,资料递交人到本厅收营业登记证书。若未够条件制发营业登记证书,司法厅有回复公文
接受和回复资料时间:
-早上: 从7点30 到11点30
-下午:从13点00到16点30
(除了星期六、星期天和节日之外)
b) 执行方式:在工商厅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直接递交资料或在电子网页 http://doit-dongnai.gov.vn/登记手续或通过邮局
c) 资料内容及数量:
-资料内容包括:
+制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申请单由外国商人有权限代表人签订,按贸易部于2006/9/28日制发 11/2006/TT-BTM 号通思I
附录MĐ-1格式
+外国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有相当价值的资料并按越南法律规定进行领事合法化。若营业执照或有相当价值的资料规定外国商人的活动时间,此时间最少为01年;
+经过审计的财政报告或有相当价值的其他资料(包括:确认前一年执行税务财政情况由有权限机关制发或其他资料确认外国商人在前一年存在和活动)
+对于外国商人是经济组织要提供商人的活动条例副本;
+办事处代表人 的护照、签证副本(若是外国人)或护照 /身份证(若是越南人)
+办事处租用合同副本
副本为:
有证实的副本(对于通过邮局寄资料,行政公文);
复制本附件正本以对照(对于直接递交资料)
扫描本(若行政手续允许通过电子网站发资料)
-资料数量:01份
d) 处理时间:08工作日
-在工商厅:05天
-在公安厅:03天
e)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有权限机关决定:工商厅
- 受委托或安排的有权限个人单位(若有):无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单位:工商厅
- 配合单位(若有):公安厅
f) 执行对象:组织、个人
g) 单子格式或呈报表格式:I 附录MĐ-2格式,调整代表办事处/分司成立许可证申请单
h) 费用:
调整代表办事处/分司成立许可证费用:
费用为1000.000越盾
公章费:500.000越盾
i)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许可证
j)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或条件:有
-获得商人成立或登记经营的国家区域(简称国家)公认合法(政府于2006年7月25日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的代表办事处/分司的72/2006/NĐ-CP号议定,第II章,第4条,第1款,第a点);
-从商人成立或经营登记之日起活动不低于01年(政府于2006年7月25日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的代表办事处/分司的72/2006/NĐ-CP号议定,第II章,第4条,第1款,第b点);
k) 行政手续法理根据:
-2005年贸易法;
-政府于2006/7/25日制发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办事处的72/2006/ND-CP号议定;
--财政部于1999/6/14日制发指导收纳外国经济组织在越南设定常住代表办事处许可证费用的73/1999/TT-BTC号通思;
-贸易部于2006/9/28日制发的11/2006/TT-BTM
号通思;
-政府于2011/12/16日制发修改、补充政府关于明细规定贸易法一些规定的行政手续的120/2011/ND-CP号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