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a) 执行程序:
第一步:办理重新申请制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手续
第二步:到工商厅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 拿单子格式或在网页:http://doit-dongnai.gov.v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需要信息。
第三步:在工商厅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直接递交资料或在电子网登记手续
--若资料集全,符合规定,收件干部会填写约单交给递交人
-若资料不集全或不符合规定接受资料干部会指导资料递交人指导补充资料
第四步:到约时间,资料递交人到本厅收营业登记证书。若未够条件制发营业登记证书,司法厅有回复公文
接受和回复资料时间:
-早上: 从7点30 到11点30
-下午:从13点00到16点30
(除了星期六、星期天和节日之外)
b) 执行方式:在工商厅接受和回复资料部门直接递交资料或在电子网页 http://doit-dongnai.gov.vn/登记手续或通过邮局
c) 资料内容及数量:
-资料内容包括:外国商人更改名称、登记成立地点、营业领域、营业期限 15天之日起,外国商人要办理重新申请制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手续,资料包括:
+重新制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申请单,按贸易部于2006/9/28日制发 11/2006/TT-BTM 号通思I 附录MD-3格式
+外国商人营业执照或有相当价值资料并获得有权限机关确认
+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正本
-资料数量:01份
d) 处理时间:05工作日。
e)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有权限机关决定:工商厅
- 受委托或安排的有权限个人单位(若有):无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单位:工商厅
- 配合单位(若有):无
f) 执行对象:组织、个人
g) 单子格式或呈报表格式:I 附录MĐ-3格式,重新制发代表办事处/分司成立许可证申请单
h) 费用:
重新制发代表办事处/分司成立许可证费用:
费用为1百万越盾
i)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许可证
j)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或条件:
在如下情况外国商人要办理重新申请制发代表办事处/分司成立许可证,从发生变更之日起15天之内要进行办理:
变更代表办事处的总部,从直属中央的一个省市到另一个直属中央的省市;
-变更外国商人的名字或变更登记成立的国家;
-变更外国商人的活动;
k) 行政手续法理根据:
-2005年贸易法;
-政府于2006/7/25日制发明细规定贸易法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办事处的72/2006/ND-CP号议定;
--财政部于1999/6/14日制发指导收纳外国经济组织在越南设定常住代表办事处许可证费用的73/1999/TT-BTC号通思;
-贸易部于2006/9/28日制发的11/2006/TT-BTM 号通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