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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外国法律公司营业登记证书的手续(第二级)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订购

说明:a)  执行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厅-司法补助部门递交资料
-若资料集全,符合规定,收件干部会填写约单交给递交人
-若资料不集全或不符合规定接受资料干部会指导资料递交人指导补充资料
第二步:到约时间,资料递交人到本厅收营业登记证书。若未够条件制发营业登记证书,司法厅有回复公文说明理由。
接受和回复资料时间:
-早上: 从7点30 到11点30
-下午:从13点00到17点00
(除了星期六、星期天和节日之外)
b) 执行方式:在省司法厅-司法补助部门直接递交资料: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阮文治路、02号、桐乃省政府系统总部、5楼
c) 资料内容及数量:
-资料内容包括:
+外国法律公司分司登记营业申请单。
+成立分司许可证副本(有证实抄本或复制本附件正本以检查对照);
+总部证明资料。若租用总部要有房子租用合同,租用时间最少为02年。
 - 资料数量:01(份)
d) 处理时间:10 (拾)天从收到集全资料之日起。
e)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有权限机关决定:同奈省司法厅
受委托或安排的有权限个人单位(若有):无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单位:同奈省司法厅
- 配合单位(若有):无
f) 执行对象:组织
g) 单子格式或呈报表格式:设立驻越外国法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TP-LS-17格式颁发附件司法部于2011/10/14日颁布关于指导执行律师法一些条款的17/2011/TT-BTP号通思,指导执行律师法一条款的议定,指导执行律师法关于律师规定行业社会组织的议定)
h) 费用:400.000越盾/一个场合
i)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登记证书
j)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或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 根据:
-国会于2006/06/29日颁布的65/2006/QH11号律师法;
-政府于2007/02/26日颁布关于明细规定和指导执行律师法一些条款的28/2007/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11/10/14日颁布关于指导执行律师法的一些规定的17/2011/TT-BTP号通思;明细规定和指导执行律师法一些条款的议定;指导执行律师法关于律师行业社会组织规定的议定。
-财务部于2012/01/05日制发规定收纳、缴纳、管理和使用费用关于律师从业活动领域的    02/2012/TT-BTC 号通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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