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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从业组织分支在越南的营业登记内容更改的手续(第一级)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订购

解决权限:司法厅
领域:司法补助
说明:a)  执行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厅-司法行政部门递交资料
-若资料集全,符合规定干部会接受、填写约单交给递交人
-若资料不集全或不符合规定接受资料干部会指导资料递交人以及时补充资料
-若在外国有权限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时越南公民缺席,当要求在越南公认此婚姻之时,司法厅要跟各方进行交谈以明确自愿结婚的事情
第二步:到约时间,资料递交人到本厅收确认书。若未够条件制发确认书,干部会转给资料递交人回复。
接受和回复资料时间:
-早上: 从7点30 到11点30
-下午:从13点00到17点00
(除了星期六、星期天和节日之外)
b) 执行方式:在同奈省司法厅-行政司法部门直接递交资料: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阮文治路、02号、同奈省政府系统总部、5楼
c) 资料内容及数量:
-资料内容包括:
+更改分支营业登记证书内容申请单
+司法部同意变更分支成立许可证内容的文件;
+若变更总部地址要有总部明确资料。若租用总部地址要有租用合同并租用时间最少为02年;
 +资料数量:01(份)
d) 处理时间:07 (柒)天从收到集全资料之日起。
e)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有权限机关决定:同奈省司法厅
受委托或安排的有权限个人单位(若有):无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单位:同奈省司法厅
- 配合单位(若有):无
f) 执行对象:组织
g) 单子格式或呈报表格式:无
h) 费用:无
i)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登记证书
j)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或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 根据:
-国会于2006/06/29日颁布的65/2006/QH11号律师法;
-政府于2007/02/26日颁布关于明细规定和指导执行律师法一些条款的28/2007/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11/10/14日颁布关于指导执行律师法的一些规定的17/2011/TT-BTP号通思;明细规定和指导执行律师法一些条款的议定;指导执行律师法关于律师行业社会组织规定的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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