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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将在国外已办理离婚手续记入民事地位本声明书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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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a)  执行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厅-司法行政部门递交资料
-若资料集全,符合规定干部会接受、填写约单交给递交人
-若资料不集全或不符合规定接受资料干部会指导资料递交人以及时补充资料
-若在外国有权限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时越南公民缺席,当要求在越南公认此婚姻之时,司法厅要跟各方进行交谈以明确自愿结婚的事情
第二步:到约时间,资料递交人到本厅收确认书(若代收要有符合规定的委托书)。若未够条件制发确认书,干部会转给资料递交人回复。
接受和回复资料时间:
-早上: 从7点00 到11点30
-下午:从13点00到16点30
(除了星期六、星期天和节日之外)
b) 执行方式:在同奈省司法厅-行政司法部门直接递交资料:桐乃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
c) 资料内容及数量:
-资料内容包括:
+按固定格式填写在户籍册中离婚已在国外办理的呈报表
+外国法院离婚案子决定已有效法律执行的副本;外国法院或外国其他有权限机关公认有效执行的离婚承诺副本或由外国有权限机关公认离婚的其他证书副本;
+申请方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代替身份证合法资料的证实抄本或副本附件正本以检查对照申请方的个人信息;
+若越南公民从外国回到越南常住要提供户口副本
+委托文件要合法证实,除了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孩子、送递姐妹
-资料数量:02(份)
d) 处理时间:13 (拾叁)天从收到集全资料之日起(不算按邮局寄明确资料时间)
e)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有权限机关决定:司法部
受委托或安排的有权限个人单位(若有):无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单位:同奈省司法厅
配合单位(若有):无
f) 执行对象:个人
g) 单子格式或呈报表格式:
+申请将在国外已办理离婚手续记入民事地位本声明书(TP/HT-2010-TK.GCLH格式,按司法部于2010/3/25日颁布和指导填写、留存、使用户籍册、户籍格式的08a/2010/TT-BTP 号的通思)
h) 费用:50000越盾
i)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确认书
j)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或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 根据:
-政府于2012/02/02日颁布的关于修改、补充户籍、婚姻、家庭和证实议定的一些条款的06/2012/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10/10/08 日颁布关于执行指导填写在户籍册中离婚已在国外办理的16/2010/TT-BTP号通思;
--司法部于2010/03/25日颁布关于执行指导填写、留存、使用户籍册、户籍表格的08a/2010/TT-BTP号通思;
公认填写在户籍册中离婚已在国外办理的手续(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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