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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已在外国有权限机关登记结婚的手续(第二级)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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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a)  执行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厅-司法行政部门递交资料
-若资料集全,符合规定干部会接受、填写约单交给递交人
-若资料不集全或不符合规定接受资料干部会指导资料递交人以及时补充资料
-若在外国有权限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时越南公民缺席,当要求在越南公认此婚姻之时,司法厅要跟各方进行交谈以明确自愿结婚的事情
第二步:到约时间,资料递交人到本厅收确认书。若未够条件制发确认书,干部会转给资料递交人回复。
接受和回复资料时间:
-早上: 从7点00 到11点30
-下午:从13点00到16点30
(除了星期六、星期天和节日之外)
b) 执行方式:在桐乃省司法厅-行政司法部门直接递交资料: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
c) 资料内容及数量:
-资料内容包括:
+更新户籍已在国外有权限机关登记呈报表
+户口、身份证、护照、签证的证实抄本或正本附件副本以检查对照;
+出生证书证实抄本或正本附件副本以检查对照;
+对于越南人在国外定居或外国人要提供暂住呈报单;
+户籍资料正本或副本以备注在户籍册
-资料数量:01(份)
d) 处理时间:05 (伍)天从收到集全资料之日起。若要明确之时处理时间延长20(贰拾)天
e) 办理行政手续单位:
-有权限机关决定:桐乃省司法厅
受委托或安排的有权限个人单位(若有):无
-直接办理行政手续单位:同奈省司法厅
配合单位(若有):无
f) 执行对象:个人
g) 单子格式或呈报表格式:
+更新户籍已在国外有权限机关登记呈报表(按司法部于2010/3/25日颁布和指导填写、留存、使用户籍册、户籍格式的08a/2010/TT-BTP 号的通思)
h) 费用:50000越盾
i) 办理行政手续的结果:确认书
j)办理行政手续的要求或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 根据:
-政府于2000/06/09日颁布的2000年家庭婚姻法,有效从2001/01/01日起;
-政府于2002/07/10日颁布关于明细规定婚姻家庭法一些条款有关有外国因素婚姻家庭关系的68/2002/ND-CP号议定;
--政府于2006/07/21 日颁布的69/2006/ND-CP号议定关于修改补充政府于2002/07/10日颁布关于明细规定婚姻家庭法一些条款有关有外国因素婚姻家庭关系的68/2002/ND-CP号议定;
--财政部于2002/12/16 日颁布的07/2002/TT-BTC号通思关于指导执行政府于2002/07/10日颁布关于明细规定婚姻家庭法一些条款有关有外国因素婚姻家庭关系的68/2002/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10/3/25 日颁布关于执行指导填写、留存、使用户籍册、户籍表格的08a/2010/TT-BTP号通思;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于2009/02/12日颁布关于收在同奈省登记户籍的费用的08a/2010/TT-BTP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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