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结果(如果代替接受必要有委托书)。如果不够颁发决定的条件,行政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至11:30
下午:从13:00至 16:30
b. 实施方式:
-直接或者委托或者通过邮局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
+按照规定的注释修改曾经在国外具有审权机关登记户籍的开报表。
+国外具有审权机关颁发的抱养孩子登记书正本。
+ 护照、身份证、具有法律价值的代替资料公正本或者复本附带正本以便检查、对照。
+档案数量:02套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03天(不包括休假时间)需要验证的场合,时间推延不超过05天(不包括休假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司法所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无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国际抱养孩子局、省级公安、有关证明的其他机关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注释修改曾经在国外具有审权机关登记户籍的开报表
h: 费用:无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行政决定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2010抱养孩子法
-政府于2011年3月21日颁发关于仔细规定落实一些抱养孩子法的条款的19/2011/ND-CP号议定。
-政府于2012年02月02日颁发关于修改补充一些户籍、家庭婚姻、公正议定条款的06/2011/ND-CP号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