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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出生证的登记手续(第2程度)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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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出生证(代替接受必要有合法委托书)。如果不够颁发出生证的条件,行政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至11:30
下午:从13:00至 16:30
b. 实施方式:
-直接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
+护口、身份证、结婚证公正本或者复本附带正本以便检查、对照。
+填写按照规定的出生证的注册表
+孩子出生医疗单位颁发的出生证明,如果儿童不在医疗单位出生就用证明者确认的文档代替,如果没有证明者,给孩子办出生证注册手续者要写保证书。
+父母之间给孩子选择国籍的协议书。
如果父母给孩子选择国外国籍,父母之间给孩子选择国籍的协议书必要通过该国具有审权国家机关确认符合该国家的法律。
父母之间给孩子选择国籍的协议书和给孩子选择国际符合该国的法律的内容可以在同一个文档或者分别成为两个文档显示出来。
+按照规定的委托书(如给孩子办出生证的人是被委托者)
如果超过规定期间才去办注册手续要写解释原因报告。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03天(不包括休假时间),需要验证的场合,时间推延不超过03天(不包括休假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司法所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司法所经理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无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
出生证注册表(附带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h: 费用:无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出生证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
+如果父母给孩子选择越南国籍,孩子的姓名就是越南姓名或者越南跟国外结合的姓名。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政府于2005年12月27日颁发关于登记与管理户籍的158/2005/ND-CP号议定
-政府于2012年02月02日颁发关于修改补充一些户籍、家庭婚姻、公正议定条款的06/2011/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08年06月2日颁布01/2008/QD-BTP号通资指导落实政府于2005年12月27日颁发关于登记与管理户籍的158/2005/ND-CP号议定的一些规定。
-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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