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出生证(代替接受必要有合法委托书)。如果不够颁发出生证的条件,行政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至11:30
下午:从13:00至 16:30
b. 实施方式:
-直接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
+按照规定的涉外出生证的重新登记表
+护照、身份证、具有法律价值的代替资料公正本或者复本附带正本以便检查、对照。
+曾经颁发的合法出生证复本(如有)否则必须写关于曾经登记可是户基本没有保留的保证书,在法律上承担保证内容准确性的责任。
+如果出生证重新登记者可以提供曾经颁发的合法出生证复本,出生内容就按照该户籍复本的信心。
(为不可提供曾经颁发的合法出生证复本可具有户口、身份证、学习档案、毕业证书、干部简历、党员简历等个人资料与档案而这些资料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国际、故乡都一样就按照这些内容来重新登记出生证。如果这些信息不一样旧按照最早颁发的资料。如果地名有改变,故乡项目就按照现在地名)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03天(不包括休假时间),需要验证的场合,时间推延不超过03天(不包括休假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司法所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司法所经理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省级公安、司法厅、乡镇级人民委员会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
申请重新办理出生登记声明书(附带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h: 费用:无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出生证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
+如果父母给孩子选择越南国籍,孩子的姓名就是越南姓名或者越南跟国外结合的姓名。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政府于2005年12月27日颁发关于登记与管理户籍的158/2005/ND-CP号议定
-政府于2012年02月02日颁发关于修改补充一些户籍、家庭婚姻、公正议定条款的06/2011/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08年06月2日颁布01/2008/QD-BTP号通资指导落实政府于2005年12月27日颁发关于登记与管理户籍的158/2005/ND-CP号议定的一些规定。
-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