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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涉外子女的登记手续(第2程度)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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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确认父亲、母亲、子女的决定。如果不够颁发决定的条件,行政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至11:30
下午:从13:00至 16:30
b. 实施方式:
-直接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
+按照规定认可子女的登记开报表
+认可人和被认可人:关于在国内常驻的越南公民,必有身份证公正本。关于外国人或者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必有护照或者有相当法律价值的代替资料
+认可子女者的出生证复本。
+子女父母同意书。
+证明亲生父子、母子关系的资料、根据等
+被认可为子女:户口或者人口集中证明书公正本(采用于在国内常驻的越南公民);常驻证采用于外国人或者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45天(不包括休假时间)。需要验证的场合,时间推延不超过20天(不包括休假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人人民委员会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无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省级公安、乡镇级人民委员会、有关证明的其他机关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
-认可父、母、子女登记开报表(TP/HTNNg-2010-CMC.1样格,附带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h: 费用:1000000越盾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行政决定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2000年家庭-婚姻法
-府于2002年07月10日颁发关于实施家庭-婚姻法涉外婚姻项目仔细规定的68/2002/ND-CP号议定的条款。
-司法部于2006年3月29日颁布关于户籍本、户籍表的01/2006/QD-BTP号的决定
-财政部部于2002年12月16日颁布07/2002/TT-BTC号的通资指导落实一些政府于2002年07月10日颁发关于实施家庭-婚姻法涉外婚姻项目仔细规定的68/2002/ND-CP号议定的条款。
-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于2009年02月12日颁布关于收户籍登记费的05/2009/QD-UBND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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