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权:司法所解决
领域:行政-司法
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抱养孩子的决定。如果不够颁发决定的条件,行政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至11:30
下午:从13:00至 16:30
b. 实施方式:
-收养孩子者直接在司法部抱养孩子局提交档案。
-直接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收养孩子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
通过收养孩子者常驻国家的抱养孩子中央机关向司法部抱养孩子局提交的档案包括:
+收养越南孩子申请单(不明确指出孩子的姓名的场合
+ 护照/具有法律价值的代替资料公正本或者复本附带正本以便检查、对照。
+健康证
+收入与财产证明书
+允许在越南收养孩子的资料
+心里与家庭调查文件。
+司法简历
+婚姻情况确认书
上面的资料由收养孩子者的国家审权单位颁发或证明。
被收养的孩子的档案包括:
+出生证明复本
+县级以上确认的健康证
+正面拍照、不超过6个月的02张全身照片
+关于被遗弃的儿童场合,要有发现儿童的详细报告,发现被遗弃的儿童人民委员会或乡镇级公安确认书。
+关于孤儿场合,必有孤儿父亲、母亲死亡证或者法院宣布儿童的父亲、母亲已经去世的确认书(公正本)
+ 关于儿童的父亲、母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场合必有法院宣布儿童的父亲、母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
+关于儿童的父亲、母亲失踪必有法院宣布儿童的父亲、母亲失踪的决定。
+档案数量:03套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150天(不包括休假时间与通过邮局发档案的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人人民委员会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无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国际抱养孩子局、省级公安、有关证明的其他机关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
-收养越南孩子申请单(明确指出孩子的姓名),附带司法部于2011年6月27日颁布关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抱养孩子表格的 12/2011/TT-BTP 号通资)
-收养越南孩子申请单(不明确指出孩子的姓名),附带司法部于2011年6月27日颁布关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抱养孩子表格的 12/2011/TT-BTP 号通资)
h: 费用:司法部收费:
-抱养孩子注册费:9000 000越盾
-抱养孩子解决事宜费用:50 000 000越盾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行政决定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
-抱养孩子法第14条对收养孩子者的要求:
+足够民事行为能力
+起码比抱养孩子大20岁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有健康、经济、住宅条件可以保证照顾,培养。教育孩子。
-关于明确指出儿童姓名的场合,按抱养孩子法第28条第2款。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2010抱养孩子法
-政府于2011年3月21日颁发关于仔细规定落实一些抱养孩子法的条款的19/2011/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11年6月27日颁布关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抱养孩子表格的 12/2011/TT-BTP 号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