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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常驻的外国之间结婚的手续(第2程度)

管辖权,以解决 司法厅
订购

审权:司法所解决
领域:行政-司法
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访问。如果不足够解决的条件,行政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第三步:访问后,行政干部写约定书。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结婚证。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至11:30
下午:从13:00至 16:30
b. 实施方式:直接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男女双方档案 包括:
+按照规定的注册婚姻开报表
+护照或者通行书、居留证等有相当法律价值的资料(复本),附带正本以便检查、对照。
+关于法律规定的注释离婚场合,档案包括注释离婚确认书(如正在办注释离婚手续暂时需要已经提交注释离婚档案的证明单,以后补充离婚确认书)
+申请结婚者当做公民的国家的审权机关颁发的各方婚姻情况确认书(接收档案为止不超过6个月的,确认现在当事是没有丈夫或者妻子。如果申请结婚者当做公民的国家没有颁布婚姻情况确认书,可以用符合该国的当事发誓宣言确认书来代替。
+有审权越南或者国外医疗单确认现在当事不得神经病或不可控制自己的行为病症(到接收档案为止,医疗确认书也不超过6个月)
+常驻证
+婚姻情况确认书不可明确指出婚姻情况,必须提交丈夫或妻子的死亡证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27天(不包括休假时间)需要验证的场合,时间推延不超过20天(不包括休假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人民委员会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无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省级公安、乡镇人民委员会、申请证明的其他机关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婚姻登记开报表(TP/HT-2010-KH.1样格,附带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h: 费用:1000 000越盾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结婚证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2000年家庭-婚姻法
-府于2002年07月10日颁发关于实施家庭-婚姻法涉外婚姻项目仔细规定的68/2002/ND-CP号议定的条款。
-政府于2006年7月21日颁布69/2006/ND-CP号议定关于修改补充一些府于2002年07月10日颁发关于实施家庭-婚姻法涉外婚姻项目仔细规定的68/2002/ND-CP号议定的条款
 -财政部部于2002年12月16日颁布07/2002/TT-BTC号的通资指导落实一些政府于2002年07月10日颁发关于实施家庭-婚姻法涉外婚姻项目仔细规定的68/2002/ND-CP号议定的条款。
-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于2009年02月12日颁布关于收户籍登记费的05/2009/QD-UBND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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