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a.实施程序
第一步:在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如果档案符合规定就要给档案提交者写约定书。
-如果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指导档案提交者完善档案。
第二步:至约定书所规定的日期,提交档案者来接收确认书。如果不足够颁发确认书的条件,接收干部必须把回复书交给提交者。
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以外,接受档案和交代结果的时间如下:
上午:从07:00至11:30
下午:从13:00至 16:30
b. 实施方式:直接或者通过邮局向同奈省、边和市、清平坊、30/4路1B号的司法所、行政司法部门提交档案。
在国外定居的越南公民或者外国人必须直接提交档案。
c. 档案成分和数量:
- 档案成分包括:
+在国外具有审权机关已经登记修改注释户籍报告表。
+ 需要在户基本注释的户籍资料正本或者副本
+身份证、护照或者代替合法的资料
公正本或者复制本附带正本以便对照户口、开生书、签证。在国外定居的越南公民或者外国人的暂时居留报告书。
+档案数量:01套
d- 解决时间:从接受合法档案起的03天(不包括休假时间).需要验证的场合,时间推延不超过05天(不包括休假时间)
e- 实施办行政手续单位:
- 具有决定审权的机关:同奈省司法所
- 被委托单位、个人或者分级实施(如有):无
-直接实施的单位:同奈省司法所
-配合机关:无
f-实施对象:个人
g-申请单、填表单:在国外具有审权机关已经登记修改注释户籍报告表
h: 费用:承认在国外具有审权单位登记开生、确认父、母、孩子的费用50000越盾
i-办行政手续的结果:承认书
j-办行政手续的要求或者条件:无
k-行政手续的法律根据:
-2000年家庭-婚姻法
-政府于2005年12月27日颁发关于登记与管理户籍的158/2005/ND-CP号议定。
-政府于2012年2月2日颁发关于修改、补充一些户籍,家庭-婚姻与公正条款的06/2012/ND-CP号议定
-司法部于2008年06月2日颁布01/2008/QD-BTP号通资指导落实政府于2005年12月27日颁发关于登记与管理户籍的158/2005/ND-CP号议定的一些规定。
-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司法部于2010年10月8日颁布关于修改户籍表的16a/2010/TT-BTP号通资,附带司法部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与指导记录、保存、使用本册、户籍表的08a/2010/TT-BTP 号通资-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于2009年02月12日颁布关于收户籍登记费的05/2009/QD-UBND号决定